《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