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6 来源: 【字体: 打印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12月6日广发〔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电影器材公司,各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北京电影洗印厂:

为加快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质量,规范译制工艺流程,现将《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化译制工艺技术要求



附件1:


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质量,规范译制工艺流程,加快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进程,根据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布局、规范译制工艺、分工负责译制、网上订购交易、集中合成传输”的原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简称电影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译制中心所在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译制单位负责落实。主要工作流程可分为:片目选定、素材整理、译制混录、数字制作、定购传输、发行放映六个环节。影片的数字化译制工作职责分工与生产工艺流程见附图。

第三条  少数民族语译制影片的完成台本、工作样片、国际乐效带(或国际乐效数据文件,以下简称国际乐效),由电影局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制作,并在网上公示、按需分发。  

第四条  影片完成台本、工作样片、国际乐效、少数民族语声音素材制作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化译制工艺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声音以单声道为主,并采用“一片多语、可供选择”的打包发行方式。


第二章  片目选定


第六条  电影局负责制定年度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计划,每年从公益影片的片目中,推荐60部故事片和20部科教片,供各少数民族语译制中心从中选择译制。各电影译制中心应当征求本地电影院线公司(中心)和放映单位的意见,在确保国家重点影片译制的同时,从本地群众需求出发,科学选定译制片目。

第七条  电影局负责收缴影片完成台本、国际乐效等译制素材。


第三章  素材整理

第八条  电影局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利用影片数字母版制作译制专用工作样片。

第九条  电影局委托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民族语译制制作部(以下简称北洗厂民族语制作部)负责译制工作素材的接收、鉴定、制作、分发工作,包括:

(一)对影片完成台本、国际乐效、译制工作样片进行技术鉴定,鉴定不合格的退回相关提供单位更换。对提供合格国际乐效的制片单位或声音制作单位,按每部2500元的标准支付素材补贴经费。

(二)对制片方不能更换合格影片完成台本的,组织有关单位利用译制工作样片制作译制用完成台本。

(三)对制片方不能更换合格国际乐效的,经电影局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影片终混声音素材制作国际乐效。

(四)将具备合格国际乐效和译制工作样片的片目,发布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宣传网站上(网址:http://wwwdmccgovcn),供各译制中心选择。

(五)按照各译制中心选定的片目,将影片完成台本、国际乐效、译制工作样片分发至各译制中心。

(六)鉴定各译制中心完成译制混录的声音素材,合格的移交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制作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发行版,不合格的退回相关提供单位重新制作。


第四章  译制混录


第十条  各译制中心按照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化译制工艺的要求,负责组织相关语种的影片对白译制配音、声音混录等工作,将译制完成的影片声音素材以数据文件形式发送至北洗厂民族语制作部。


第五章  数字制作与发行放映


第十一条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制作多语种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发行版,将完成信息公布在宣传网站(网址:http://wwwdmccgovcn)和订购网站(网址:https://www.dfcc.gov.cn)上。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语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发行版的订购、传输、授权、放映等工作流程参照《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译制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向电影局上报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化译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化译制工艺技术要求


为提高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艺流程的规定,制定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的技术要求规范如下:


第一部分  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技术要求


(一)完成台本

1、应与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对白台词一致、完整;

2、采用电子文档,并用WORD或TXT文档格式存贮;

3、使用DVD-R、CD-R、U盘作为交换影片台本的存贮介质,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传递。

(二)国际乐效

1、影片国际乐效应与影片画面同步、等长;

2、声音采样频率为48KHz;

3、参考电平:-20dBFS@1KHz;

4、声音的量化比特深度:不低于16bit;

5、声音素材与记录载体声音轨道对应关系以文字标识记录于载体标签上;

6、声音与参考画面具有一致的声画同步信号。

7、使用八轨数字录音带作为国际乐效载体时,每本乐效之间时间码间隔10秒钟。

8、使用DVD-R作为国际乐效载体时,声音记录为无压缩WAVE文件格式。

(三)参考画面和参考声音

1、参考画面技术参数:

(1)采用mov格式,H264编码;

(2)画面分辨率:720×576(PAL制);

(3)画面左上角叠加时间码;

(4)画面右下角叠加“民族语译制专用”字幕水印。

2、参考声音技术参数:

(1)WAVE文件格式;

(2)音频采样率:48KHz;

(3)声音的量化比特深度:16bit;

(4)记录为单声道。

3、参考画面和参考声音存储介质:DVD-R。


第二部分  译制配音技术要求


(一)译制配音环境技术参数

对白录音棚的主要音质技术指标如下:

1、混响时间:T60=03~04s;

2、混响频率特性: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尽可能平直,即不同频率的混响时间应相同。

63~125Hz:045~040±005s;

250~10KHz:035±005s;

3、连续无规则噪声NR≤20,对间歇、脉冲噪声NR≤25;

4、门、窗隔声要求:

声闸门与观察窗隔声量≥55dB。

(二)配音对白记录声音技术参数

1、音频采样率:48KHz;

2、声音的量化比特深度:16bit;

3、声音文件格式:无压缩WAVE文件;

4、记录为单声道。

(三)存储介质:DVD-R。


第三部分  影片少数民族语数字发行版制作技术要求


少数民族语流动放映发行版制作技术要求参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GD/J01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