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2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日 电专字〔2004〕1号)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各省级管委会、广州市管委会:

为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以促进电影产业化发展。2004年10月11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召开了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电影 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


一、总则

为鼓励城市影院多厅化改造,加强城市影院改造力度,改善影院观影环境,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本着集中资金、扶优扶强的原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影院改造,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资助对象和范围

(一)用贷款或自筹资金等进行改造的省会及地级市的城市影院。

(二)东中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州、海南)的电 影院或影剧院,改造前年电影票房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且已加入电影院线公司。

(三)西部地区(西藏、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青海、重庆)的电影院或影剧院,改造前年电影票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或列本省前3位。

三、资助条件

(一)改造后的银幕总数必须在3块(含3块)以上。

(二)改造后与改造前相比,票房收入增长。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四)安装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影院,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

四、资助办

在适当照顾西部地区的基础上,按票房收入的多少分成不同档次,每个档次限定给予资助的最高限额(具体见附表),同时资助额不大于影院用于改造的资金额的 50%。

五、特殊情况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讨论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额度

六、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影院改造完成并正式营业三个月后,可提出改造资助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如下材料:

1、改造前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改造前两年的年票房收入和年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3、改造实际使用资金证明及改造后的票房收入;

4、申请单位所在院线公司的意见。

(二)各省级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象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做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报国家管 委会办公室。

(三)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各省级管委会报来的申请报告及材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本年度用于资助的预算,拟定给予资助的申请单位及资助额的初步方案,报 国家管委会审批。

(四)国家管委会办公室按国家管委会审批决定一个月内,将资助款汇至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收款后应立即汇至享受资助的申请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必须按程序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省级管委会负责对本地申请单位所报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 署审核意见。

(二)资助款必须用于影院基建项目及设备改造,不准用于发放工资及其他非影院设施改造的项目;省级管委会负责对本地资助款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对资助款的使用情况及申请单位所报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对于经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及违规使用资助款 的申请单位,取消申请资格。同时,将考虑酌情减少该申请单位所在省区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及相关资助。对于改造后有特别明显效益的影院,国家管委会 将考虑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即返回各省管委会的40%部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影字 〔1996〕803号)的规定主要用于城市影院改造。并本着集中资金、扶优扶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能平均使用专项资金,也不能用于效益差的影 院。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将按照以上原则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来的《关于实行贷款贴息支持城市影院改造的通知》(电专字〔2002〕1号)同时废止。


附表